常德日報記者 姚懿容 通訊員 黃云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、跨地區勞務派遣、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,這些情況應該在哪參加工傷保險?
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四十四條規定:“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,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,參加當地工傷保險,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;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,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。”由此可見,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,應當在被派遣當地參加工傷保險,除非因政策原因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,只能在國內參保。
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,派遣單位應根據《勞務派遣暫行規定》相關規定,讓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所在地參加社會保險。
根據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〈工傷保險條例〉若干問題的意見(二)》(人社部發〔2016〕29號)規定,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,原則上應在注冊地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;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,可由用人單位在生產經營地為其參加工傷保險。